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國新漢有限公司(NEXCOMUKLIMITED)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900英鎊,依起訴時之匯率計算後,折合新臺幣(下同)為54,72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