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0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05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中釋明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