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簡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簡字第184號
原   告  楊嘉玲
訴訟代理人  史雙全 律師
被   告  劉麗琴
訴訟代理人  張簡勤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因門牌號碼屏東縣屏東市○○
路○○○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指界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
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2年12月5日上午10時整,通知屏東縣屏
東地政事務所派員於上開期日至屏東縣屏東市○○路○○○號前會
同本庭測量,並檢送實測圖3份過院參辦,兩造應自行到場,不
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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