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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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12號
原   告  鄭筑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氏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3
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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