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吳竺憶
相 對 人 尚品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本院民國102年度岡補字第230
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因無資力而聲請訴訟救助,
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業據提出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之審查表
、專用委任狀為證。查聲請人其名下無財產,且聲請人於10
1年度並無薪資所得,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
信用之情,是堪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查無不符法律
扶助之事實。而聲請人所為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
調閱102年度岡補字第230號民事卷宗查核無訛。則依前開
規定,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