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2年度旗補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補字第97號
原   告  楊秋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双連 等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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