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陳松山 再審被告 黃信証 即黃信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該裁定已於104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