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陳松山 再審被告 黃信證 再審被告 張儀浩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
二、再審原告請求再審之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9月9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