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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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200號
原   告   吳秉儒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
被   告  巨邦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添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6日上午10時5分,
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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