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 律師
王玫珺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8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3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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