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6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江錦標
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書記官潘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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