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8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劉曜賢
男28歲
(選任辯護人 邱正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經本院於94年3月29日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在案,而裁判後送交卷證予第二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經本院於94年3月29日訊問告後,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
94年4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0庭
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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