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游孟輝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
黃金亮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七號、第二八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均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訊問後,仍認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林楨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