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五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鄭淑綿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薛中興法官唐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許博為┌──────────────────────────────────────────────────┐│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五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四0四六一一─五││壹│壹仟││├─┼───────────────┼──────────────┼────┼───┼────┼───┤│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四0四六一二─七││壹│壹仟││├─┼───────────────┼──────────────┼────┼───┼────┼───┤│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四0四六一三─九││壹│壹仟││├─┼───────────────┼──────────────┼────┼───┼────┼───┤│4│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四0四六一四─0││壹│壹仟││├─┼───────────────┼──────────────┼────┼───┼────┼───┤│5│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四0四六一五─二││壹│壹仟││├─┼───────────────┼──────────────┼────┼───┼────┼───┤│6│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四0四六一六─四││壹│壹仟││├─┼───────────────┼──────────────┼────┼───┼────┼───┤│7│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四0四六一七─六││壹│壹仟││├─┼───────────────┼──────────────┼────┼───┼────┼───┤│8│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四0四六一八─八││壹│壹仟││├─┼───────────────┼──────────────┼────┼───┼────┼───┤│9│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四0四六一九─0││壹│壹仟││├─┼───────────────┼──────────────┼────┼───┼────┼───┤│0│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0─ND─四0四六二0─六││壹│壹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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