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收人 張至剛 律師被告丙○○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己○○
庚○戊○○乙○○辛○○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 陸佰 肆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壹拾玖萬叁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原告尚欠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提出完整之準備書狀(包括追加被告、土地之現狀、分割方法之理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高愈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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