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0號
原告壬○○
丑○○子○○寅○○癸○○丙○○甲○○乙○○戊○○丁○○午○○庚○○辛○○卯○○辰○○己○○巳○○被告未○○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玖拾肆萬壹仟捌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叁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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