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安然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佳育 律師
陳佳瑤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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