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四四號
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訴訟代理人 王亮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叁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零壹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