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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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0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9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12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