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1062號
抗告人 陳瑞禎
陳義霖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林其順 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裁全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明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