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498號原告 謝長愷 被告 蔡易余 原名 蔡易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