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22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扣案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計叁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
1GUCCI的商標圖樣如附件所示。
2證據並所犯法條第1行「3月間」,更正為「8月間」。
3被告的行為,是犯商標法第82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
商品罪。被告將其受贈於他人或自己購買之本件仿冒商標
商品,在網路刊登拍賣訊息,嗣為警發現後佯為買家與被
告交易,不能認為被告有販賣既遂行為,檢察官認被告是
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容有誤解,應予更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
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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