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94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3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
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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