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福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7萬36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