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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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76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愉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俊生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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