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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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22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辛楠 送達代收人 徐崧喬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2號與被上訴人 張兆宏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6萬2,000元、反訴部分為10萬9,225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