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號聲請人 謝煥強 上列聲請人與 林楊 柳葉間請求發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聲請人繳納裁判費1,000元,故應補繳1,000元之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楊柳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四、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鎮○○○段61-1、
61-4、61-8、61-10、61-11、61-17、62-1、81、82地號及屏東縣○○鎮○○○段38-1、44、45、191-8、191-9、191-10、191-12等地號及其地上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