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依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35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依本院95年度毒聲字第42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96年8月7日釋放,經聲請人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為違禁物,此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甚明,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認定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5年7月間某日至同年月21日止,在臺北縣石門鄉老梅村公地45號住處及臺北市大同區附近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96年8月7日釋放出所,由聲請人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戒毒偵字第62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該案扣案之潮濕檢品1包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1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8月26日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足認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依照前開說明,扣案之物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