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16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琍方選任辯護人柯士斌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1、2行關於「108年6月4日11時58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2月12日19時45分許」。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正本之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