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惠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院偵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惠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鈺珍
法官洪甯雅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