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6號上訴人 林文彥 被上訴人 劉長育
謝啟煌 林美琴 黃文英 陳永志
闕嘉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暨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958,685元(計算式: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3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請求拆除返還面積共計222.95平方公尺=958,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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