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金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635元,應繳
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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