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8年度投小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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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投小字第27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被 告 張鐙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