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387號
原   告 公園人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正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生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
,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歸還電梯主機
板參數設定操作器面板2組(下稱系爭操作器面板)部分,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操作器面板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出
系爭操作器面板交易價額之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及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
操作器面板之交易價額,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俾核定裁判費,
倘原告未能查報,則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
定原告上述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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