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7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俊宏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陳俊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5,329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院已定於民國108年8月
29日下午2時4分許,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務必遵
期繳費,否則取消庭期並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