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林金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子毅 、 葉欽燕 、 林純晉 、 宋秀娟 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5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