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24號
原   告  林金連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子毅葉欽燕林純晉宋秀娟 間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55,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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