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476號
原 告 謝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9,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