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750號
原 告 鄭至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宜珺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4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