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1)完整繼承系統表。
(2)已知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
(3)已知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請註明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及金額)。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