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原告乙○○最新戶籍謄。
(2)結婚證書正本(結婚證書應翻譯成中文,並經駐華單位認證)。
(3)被告甲○○之護照影本。
(4)被告甲○○之泰國之住所或居所之書證。
(5)起訴書繕本須翻譯成泰國文字。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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