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家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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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家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抗字第1號抗告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甲○○請求收養認可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補,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 顏聖培 之生母 李曼青 同意收養之同意書經公證之相關文件。
二、如抗告人未能依前項所示方式補正,本院將依法裁定駁回本件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家事事庭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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