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十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