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IYA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IYAKANKHWAN甲○○T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江德民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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