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六一四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曾煥銓 被告甲○○○○○
住台北市○○區○○街○○○號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可按。
二、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異議,視為起訴,惟兩造於系爭借款契約書第十八條明文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契約書附卷得佐,依首開規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始有第一審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復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號,有戶籍謄本存卷可參,是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