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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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王秀卿
曾秋彩 曾○茜(年籍詳卷)住同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聖祐
柳馨茹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吳金分 被告 夏翊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翁熒雪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