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附民原告 黃美惠 附民被告 鄭坤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4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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