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 蔡鎰全 訴訟代理人 蔡政勳 受告知訴訟屏東縣琉球鄉農會人被告 蔡明全 被告 蔡文生 被告 蔡清田 被告 蔡傳員 被告 蔡清林 被告 蔡慶安 被告 蔡秉樺 被告 蔡侑旺 被告 蔡政倫 被告 蔡政宏 被告 蔡瑞文 被告 蔡文化 被告 蔡朝富 被告 蔡曜隆 被告 蔡和佳 被告 蔡侑歷 被告 蔡孟育 被告 蔡昆龍 被告 蔡玉盆 被告 蔡玉茹 被告 蔡佳憲 被告 蔡家進 被告 蔡明聰 被告 蔡享洺 被告 蔡素鳳 被告 蔡沐峰 (原名: 蔡坤儒 )被告 蔡坤璋 被告 蔡振忠 被告 蔡來印 前列二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