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41號
原   告  林清華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賽琳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07,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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