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楊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