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767號
原   告  楊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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