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消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顥潔 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